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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項: 1)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 2)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其利用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要求。 4)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5)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沒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現;其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7)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火氣里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8)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獲得一項專利”的要求。